(2016)皖01民终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卫功堂与钟胜银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胜银,卫功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民终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胜银。委托代理人:周海波,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功堂。上诉人钟胜银因与被上诉人卫功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卫功堂在原审中诉称:2013年12月9日,卫功堂承包了钟胜银转包来的合肥市恒盛皇家花园3期17#楼外墙真石漆、涂料清工,双方协定16.5元/平方,并口头约定2013年腊月付清全部工人工资款。2013年腊月钟胜银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拖欠工人工资款13万元。2014年7月10日,钟胜银要求卫功堂多增加人手,又不同意给卫功堂工人生活费,并将卫功堂打伤住院。2014年7月14日,卫功堂还在住院期间,钟胜银不与卫功堂商量就把卫功堂承包油漆活转给了别人干,强行叫卫功堂的工人停工,2014年7月16日承诺,7月17日和18日两天把卫功堂承包的工程款全部结清,钟胜银采取欺骗手段和卫功堂结账未果。2014年8月28日,卫功堂被迫与钟胜银签订了工程结算协议。协议第四条规定内阳台部分二遍腻子及打砂纸施工量与工价如有争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事实上钟胜银终止合同给卫功堂造成了如下损失:一、阳台二遍腻子、打砂纸工程价款。1、西单元:13层-20层、28层、29层,东单元15层,共计11层,每层100㎡,11层100㎡/层4.5元/㎡腻子=4950元。2、阳台1-4层计:800㎡6.5元/㎡、打砂纸工价=5200元。3、电梯口、人梯口的公共部位:25层腻子、打砂纸面积875㎡6.5元/㎡=5687.5元。二、2013年12月15日,因钟胜银指挥不当,造成17层外墙腻子、底漆工程翻工计:800㎡5.5元/㎡=4400元。三、赔偿工人误工费:1、2014年元月18日至23日,等领导检查,不给干活,16名工人误工:6日16人130元/人、天=12480元;2、2014年3月15日至4月15日,等吊篮误工31天,17名工人误工:31天17人68510元;3、2014年6月15日至25日,误工10天,等真石漆调色差,8名工人误工:(10天8人-21人工)130元/人、天=7670元;4、2014年7月16日,双包老板钱阳光和清包老板钟胜银合谋不给卫功堂班组施工,中途违反协议,承诺2014年7月18日和卫功堂账清、钱清,叫卫功堂走人之后,用一张不全面的图纸,弄虚作假地计算施工面积,欺骗耽误卫功堂至8月28日产生如下误工:卫功堂夫妻核对面积要工程款,2014年7月19日至8月28日误工:39天2人130元/人、天=10140元;2014年7月9日-7月21日,8名工人去派出所、项目部、恒盛物业主要工人工资:3天8人130元/人、天=3120元;卫功堂侄子李杰、儿子卫平武分别和钟胜银结算面积误工5天、3天:(5天+3天)130元/人、天=1040元;四、雨水管未计算在内损失:1004㎡9元/㎡=9036元。钟胜银的行为给卫功堂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钟胜银立即给付卫功堂油漆工阳台二遍腻子、打砂纸工程款15837.50元,承担钟胜银因指挥不当造成卫功堂17层外墙腻子、底漆翻工的工资款4400元,补偿卫功堂漏算的雨水管在内的油漆工程款9036元,赔偿因钟胜银违约,中途解除承揽合同给卫功堂造成的损失即误工损失102960元,以上各项计132233.5元;诉讼费用由钟胜银承担。钟胜银在原审中辩称:本案主体不适格,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提供劳务的个人,用人单位是合肥大富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用已经结算完毕,并达成结算协议,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卫功堂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承揽合同的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承揽资格,卫功堂没有承揽资格。所谓的误工费、违约金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卫功堂(乙方)与钟胜银(甲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1、包轻工,包辅材(胶带纸、防护膜)工具,空压机,气泵,喷枪;租房水电费、空压机以后在工地丢失由乙方负责。2、外墙施工价格双方协定为16.5元/平方,包括吊篮移位、凉台、窗套防护,面积按项目部结算单据为准,外墙不属于油漆工的活,乙方拒绝承担。3、付款方式:平时给工人生活费,工程结束验收付总工程款70%,下剩30%到2014年年底一次性付清等。原告卫功堂按约对恒盛皇家花园三期17#楼进行施工。2014年8月23日,卫功堂与钟胜银进行了核算,在清单第三页注明:腻子4.5元/㎡、底漆1.5元/㎡、真石漆6元/㎡、弹线2.5元/㎡、贴胶带2元/㎡。钟胜银签字同意以上五项单价,卫功堂签字同意五项协议价格。双方确认:1、对以上计算公式及总量无异议。2、内阳台涂料、女儿墙周长两项现场自行复核(卫功堂与钟胜银现场量)3、图纸方面无问题。2014年8月28日,钟胜银以合肥大富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恒盛花园项目部名义与卫功堂班组签订《恒盛皇家花园内部工程结算协议》,载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卫功堂带领班组在恒盛皇家花园负责三期17#楼外墙真石漆清包工作,经与钟胜银共同协商,结算如下:1、本项目乙方最终工程价款为贰拾贰万伍仟玖佰零肆圆(¥225904.00元)。2、乙方需保证所有款项发放至工人手中,并向甲方书面汇报。3、本协议一经生效,甲方将余款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4、内阳台部分二遍腻子及砂纸单价如有争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5、本协议后附结算清单。”卫功堂与钟胜银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钟胜银已支付部分款项。卫功堂诉讼至法院,提出诉称请求。另查:恒盛皇家花园三期工程由合肥大富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钟胜银为实际承包人。原审法院认为:钟胜银系本案所涉工程实际承包人,其以个人名义与卫功堂于2014年5月13日签订《协议》,协议相对人为双方。卫功堂已按约施工,钟胜银应支付相应的报酬。2014年8月28日,双方进行结算,结算价款225904元。同时约定:内阳台部分二遍腻子及砂纸单价如有争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结算清单中阳台腻子为27693元,现卫功堂主张钟胜银支付阳台二遍腻子、打砂纸工程款15837.50元,鉴于卫功堂实际施工二遍腻子,且其主张的数额并未超过双方结算时计算的阳台腻子的价格,双方结算清单中也并未注明是否含二遍腻子,故对卫功堂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卫功堂要求钟胜银承担因指挥不当造成17层外墙腻子、底漆翻工的工资款4400元,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钟胜银有指挥不当的事实存在,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卫功堂要求钟胜银补偿漏算的雨水管在内的油漆工程款9036元,因双方在《恒盛皇家花园内部工程结算协议》中已对工程款进行结算,且卫功堂未能举证证明有雨水管漏算的事实存在,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卫功堂要求钟胜银赔偿因中途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损失即误工损失102960元,并未举证证实钟胜银曾中途解除承揽合同,且卫功堂主张的误工损失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钟胜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卫功堂人民币15837.50元;二、驳回卫功堂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钟胜银上诉称:1、合肥市庐阳区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3月17日出具的《关于卫功堂与合肥大富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恒盛皇家花园三期17#楼外墙真石漆清包工程劳务结算的情况说明》,证明二遍腻子及砂纸单价是依据《合肥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指导价(建筑工程)》第92页外墙刮腻子项目进行计价,工作内容包括清扫、补缝隙、批水泥胶水滑石粉腻子二遍、砂平,计价单位每10平方计价45元,即4.5元/平方米计算,已完成的工程在结算清单中已列明,卫功堂单方主张单价6.5元/平方米没有依据,二遍腻子已包含在4.5元/平方米计算范围。2、2014年8月29日,卫功堂在领取劳务费用时出具承诺书,已载明“如再有工人来追讨恒盛皇家花园17#楼工人工资,本人卫功堂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大富公司及其他一切人等无关”。故本案不存在劳务费用争议。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卫功堂答辩称:承诺书中只承诺若有工人追讨工资,不会去找大富公司要农民工工资,但并不代表卫功堂不要工程款。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原判决所认定而为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钟胜银向本院提供一份合肥市庐阳区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卫功堂和钟胜银因本案所涉工程结算发生争议,由合肥市庐阳区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协调,双方达成一致并于2014年8月28日签订结算协议。该情况说明还载明:卫功堂单方主张内阳台部分二遍腻子及砂纸按6.5元/平方米计算,依据定额及《合肥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指导价(建筑工程)》第92项外墙刮腻子项目进行计价(4.5元/平方米),工作内容包括“清扫、补缝隙、批水泥、胶水、滑石粉、腻子二遍砂平”的计价说明,我办不予支持。后经卫功堂要求,在签订结算协议中载明内阳台部分二遍腻子及砂纸单价如有争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钟胜银已按结算协议第一项履行给付卫功堂工程量总款计225904元,其中包含结算协议中第四项补充说明,内阳台部分二遍腻子及砂纸工程量已按4.5元/平方米结算。卫功堂质证认为二遍腻子和打砂纸并未计算进去,6.5元/平方包括二遍腻子和打砂纸。本院认为:卫功堂提出阳台二遍腻子及打砂纸的单价按6.5元/平方计算,仅是其单方主张,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合肥市庐阳区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11月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明2014年8月28日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确定的工程款225904元,包含结算协议中第四项,内阳台部分二遍腻子及砂纸工程量已按4.5元/平方结算。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驳回卫功堂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5.94元,均由卫功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玉军审 判 员 张 怡代理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