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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张习峰与段清领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习峰,段清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张习峰,男,住所地,证件号码410727196711082017。被执行人段清领,地址。张习峰申请执行段清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13)封民初字第0194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习峰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段清领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封丘县人民法院(2013)封民初字第01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利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