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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委赔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鄂委赔监2号李立华:你因错误执行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5)鄂鄂州中法委赔字第00001号决定,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对你的房屋执行系违法执行并造成你的财产损失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撤销原决定并作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你相应损失的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你因未履行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于1994年将你所建的二层楼房予以拍卖,以拍卖款抵偿了你所应履行的相应债务。2007年,你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依(1994)鄂城法民字第130号民事执行裁定拍卖你的房屋的执行行为违法为由,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违法确认。2008年12月20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8)鄂州法确字第9号驳回你的国家赔偿确认申请的裁定。你不服该裁定,向鄂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提出信访申诉。2011年11月22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以(2011)鄂鄂州中赔函字第00001号告知你,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且无法律依据,维持了(2008)鄂州法确字第9号裁定。据此,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你申请国家赔偿违法确认的裁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之规定,你申请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的请求,虽然依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不予确认执行违法的裁定提出过申诉,但被驳回。故,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对你房屋的执行行为在未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前,你直接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你的赔偿申请依法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