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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桃山支行与刘天福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桃山支行,刘天福,高秀云,王淑芹,范贵银,宋振军,石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桃山支行。负责人高海荣,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辛维君,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刘天福,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秀云,女,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淑芹,女,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范贵银,男,194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振军,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石艳华,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桃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天福、高秀云、王淑芹、范贵银、宋振军、石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