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XX与胡志勇、林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胡志勇,林长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687号原告:XX,男,汉族。被告:胡志勇,男,汉族。被告:林长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胡志勇、被告林长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名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6元(已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庞海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