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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XX与胡志勇、林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胡志勇,林长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687号原告:XX,男,汉族。被告:胡志勇,男,汉族。被告:林长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胡志勇、被告林长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名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6元(已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庞海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