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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李金平、王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李金平,王娟,诸城市宏泽焊丝厂,郑芝军,孙圣玲,诸城市昌顺纺织厂,王金洪,徐永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8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被执行人李金平,。被执行人王娟。被执行人诸城市宏泽焊丝厂。被执行人郑芝军,。被执行人孙圣玲。被执行人诸城市昌顺纺织厂。被执行人王金洪。被执行人徐永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金平、王娟、诸城市宏泽焊丝厂、郑芝军、孙圣玲、诸城市昌顺纺织厂、王金洪、徐永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进入评估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商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赵永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