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泸州市伟豪物流有限公司与任治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伟豪物流有限公司,任治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37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市伟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跃平。被执行人任治勇。泸州市伟豪物流有限公司与任治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依据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龙马民保字第58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任治勇名下所有的号牌为川ED9X**汽车,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支付案款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任治勇名下所有的号牌为川ED9X**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雅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