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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2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268-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六九零六工厂。被执行人方某,女,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某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偿还申请人朱某某还借款80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的利息40068元;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200元申请执行费1600元,上述款项合计123868元,但被执行人黄星至今仍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某的银行存款1238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平审 判 员  聂登高代理审判员  彭靖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涂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