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赵亚梅与马玉萍祝爱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祝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837号原告赵某。被告马某。被告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明华人民陪审员 姚永寿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朱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