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10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0419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瑞华,公司员工。被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士坤。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崔宇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美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