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21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振兵与湖北省国营万福店农场、随县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兵,湖北省国营万福店农场,随县公安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100号原告李振兵,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委托代理人胡国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参与诉讼活动、调查取证、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随县唐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省国营万福店农场。住所地:湖北省随县万福店。法定代表人张先勇,场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湖北省国营万福店农场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何少俊(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随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北省随县厉山镇。法定代表人刘红申,局长。委托代理人汪际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男,1975年5月9日出生,系随县公安局法治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聂建斌(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县公安局法律顾问。被告(追加)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志坚,局长。委托代理人戈元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曾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艳波(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曾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的原告李振兵与被告湖北省国营万福店农场、随县公安局、被告(追加)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的欠工程款本金为人民币(下同)165777.00元,利息约130000.00元。在发回重审期间,经本院组织调解,原告同意由被告方以支付现金210000.00元的方式结清,其余款项,原告自愿放弃,并自愿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方所承担的210000.00元款项,由三被告之间自行协商分担事宜,原告李振兵收到210000.00元款项后自动撤诉。现被告方已将欠款210000.00元付清。原告李振兵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国营万福店农场、随县公安局、被告(追加)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振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兵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国营万福店农场、随县公安局、被告(追加)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按3620元计,由原告李振兵负担。审 判 长 樊友清审 判 员 张 强人民陪审员 吴善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