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贺炳利申请执行卢泳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炳利,卢泳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贺炳利,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卢泳成,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贺炳利申请执行卢泳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由卢泳成于2015年9月2日前一次性向贺炳利支付沉香苗款31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卢泳成未按期履行,贺炳利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卢泳成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卢泳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执字第00196号执行案件和解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红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