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顾梦颖诉徐莲花、柯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梦颖,徐莲花,柯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81民初290号原告顾梦颖。法定代理人王美风。系原告顾梦颖母亲。委托代理人郝华,江西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莲花。委托代理人曹文安,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锦。法定代理人徐小红,系被告柯锦母亲。法定代理人柯文龙,系被告柯锦父亲。原告顾梦颖与被告徐莲花、柯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梦颖的法定代理人王美风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华,被告徐莲花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文安,被告柯锦的法定代理人柯文龙、徐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7时5分许,被告徐莲花驾驶二轮电动车沿赤乌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世纪咖啡门前路段时与被告柯锦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徐莲花、原告顾梦颖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瑞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徐莲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柯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顾梦颖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入瑞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0天,共花费医疗费17319.81元。出院后经瑞昌市瑞光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伤残十级,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另查明:被告徐莲花在原告顾梦颖住院期间向其支付了医疗费2000元,被告柯锦父母向其支付了医疗费3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徐莲花赔偿原告顾梦颖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7400元,该款已当庭支付。二、由被告柯锦赔偿原告顾梦颖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600元,该款已当庭支付。三、原告顾梦颖不再要求被告徐莲花、柯锦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顾梦颖自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泽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