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国明与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明,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815号原告王国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年6月30日,住河南省陕县。委托代理人苏克勤,系陕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博。住所地:三门峡市。委托代理人李建锋,系河南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明诉被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王国明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明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39元,减半收取,原告已申请免交。审 判 长 王国正审 判 员 李建成人民陪审员 冯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齐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