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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国明与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明,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815号原告王国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年6月30日,住河南省陕县。委托代理人苏克勤,系陕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博。住所地:三门峡市。委托代理人李建锋,系河南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明诉被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王国明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明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39元,减半收取,原告已申请免交。审 判 长  王国正审 判 员  李建成人民陪审员  冯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齐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