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金泉志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泉志,上海久久石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久久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异32号申请执行人金泉志,住江���省邳州市。被执行人上海久久石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北神树北京西联国际石材市场618号。负责人华伟。被申请追加人上海久久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公路4369号。法定代表人伍施缎。本院在执行金泉志与上海久久石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久久石业北京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泉志申请追加上海久久石业有限公司(下称久久石业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金泉志诉称,金泉志在久久石业北京分公司工作期间出现工伤事故,后经北京市相关机构认定为工伤,并对因工伤而引起的相关赔偿作出了裁决,裁决生效后,金泉志申请了强制执行。因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久石业北京分公司的原址已查无此公司,故申请追加久久石业北京分公司的开办公司久久石业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久久石业公司北京分公司未答辩。被申请追加人上海久久公司未答辩。经审查查明:2015年7月1日,金泉志与久久石业北京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15]第0966号仲裁裁决,久久石业北京分公司应支付金泉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12万余元。仲裁裁决生效后,久久石业北京分公司未主动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金泉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5)通执字第6086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被执行人久久石业北京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亦下落不明。另查,久久石业北京分公司工商登记��料显示其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系久久石业公司的分支机构,现负责人华伟,于2003年4月16日成立,无独立法人资格。本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其不能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本案中,久久石业北京分公司系久久石业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执行过程中,久久石业北京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金泉志要求追加久久石业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上海久久石业有限公司为(2015)通执字第608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石彦孝审判员  曹正中审判员  李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明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