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叶炳春与晏飞、丁西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炳春,晏飞,丁西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138号申请执行人:叶炳春,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晏飞,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丁西川,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申请执行人叶炳春与被执行人晏飞、丁西川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晏飞、丁西川的银行存款44901.78元(含利息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5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成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