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3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合肥浩月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张洪全、合肥恩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浩月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张洪全,合肥恩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995号原告:合肥浩月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125号,组织机构代码74892840-7。法定代表人:王志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洪全。被告:合肥恩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互联网产业园办公楼宇3号楼五层。法定代表:丁瑜,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浩月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洪全、合肥恩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浩月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洪全、合肥恩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浩月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张洪全、合肥恩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合肥浩月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提供的王志成名下车牌号为皖A9V6**的担保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