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邱支行与郭现伏、郭献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邱支行,郭现伏,郭献宁,薛晓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1346号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邱支行。负责人聂军朝,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飞朝,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郭现伏。被告郭献宁。被告薛晓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邱支行与被告郭现伏、郭献宁、薛晓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邱支行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现伏、郭献宁、薛晓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邱支行撤回对被告郭现伏、郭献宁、薛晓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由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