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执254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王石冬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石冬,北京星空坐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冯尚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254之1号申请执行人王石冬,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被执行人北京星空坐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写字楼。法定代表人冯尚灿。被执行人冯尚灿,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申请执行人王石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156号裁决申请执行北京星空坐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冯尚灿仲裁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十四万元本金及利息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北京星空坐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冯尚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王石冬尚有人民币一十四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王石冬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星空坐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冯尚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156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苏向京执行员 高春晖执行员 潘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之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