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季仕青与应建洪、周红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仕青,应建洪,周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649号申请执行人季仕青。被执行人应建洪。被执行人周红燕。申请执行人季仕青与被执行人应建洪、周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丽遂商初第8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季仕青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应建洪、周红燕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季仕青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到位标的8313.80元,现尚欠借款51686.2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国土、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季仕青申请(2016)浙1123执6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3执6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毛伟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