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03执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江绪斐与李同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绪斐,李同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242-1号申请执行人江绪斐,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5日,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江海,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李同银,男,汉族,生于1960年3月29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江绪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同银民间借贷纠纷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达中民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绪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证:一、被执行人李同银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李同银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三、被执行人李同银去向不明;四、申请执行人江绪斐未提供被执行人李同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江绪斐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同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达中民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江绪斐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健审判员 江 平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