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425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秀文红申请执行曾天学履行合同义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秀文红,曾天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5执73号申请人秀文红。被执行人曾天学。申请人秀文红与被执行人曾天学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易门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易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天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秀文红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人秀文红水泥款58900元及利息、受理费640元及执行费793元,合计:603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天学名下无银行存款,暂无履行能力,亦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秀文红也提供不了曾天学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至今分文未履行,申请人秀文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易门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5执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绍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