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4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潘春荣与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春荣,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卜良兵,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676号原告潘春荣,居民。委托代理人倪瑞春,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被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杭州路1号。被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北侧。负责人苏东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刚,该公司职员。被告卜良兵,居民。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1008-170号。负责人胡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红,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春荣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卜良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卜良兵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春荣撤回对被告卜良兵的起诉。审 判 员 方 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姜 媛书 记 员 胡 汛书 记 员 周业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