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8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素凤与上海鼎诺铜业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方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素凤,邱忠强,李爱莲,上海鼎诺铜业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方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8执507号申请执行人黄素凤,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南玉河,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忠强,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被执行人李爱莲,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上海鼎诺铜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林运辉,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方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邱忠强,公司经理上述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忠强,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申请执行人黄素凤与被执行人邱忠强、李爱莲、上海鼎诺铜业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故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洪湘龄执行员 薛云嘉执行员 程红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