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朱发德与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发德,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304号原告朱发德,男,汉族,1973年2月19日出生。被告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送表矿区。法定代表人刘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原告朱发德诉被告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发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发德承担。审 判 长 张太恒人民陪审员 李申有人民陪审员 朱明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新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