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丁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丁山,苏柳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063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丁山,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苏柳朝,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丁山、苏柳朝计划生育行政非诉(2015)安执审字第1188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王丁山、苏柳朝缴纳社会抚养费145620元及滞纳金。经查,被执行人王丁山、苏柳朝在银行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执审字第118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良清审判员 黄田中审判员 王振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达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