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刑更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孟祥申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祥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刑更427号罪犯孟祥申,男,汉族,现在山东省聊城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6月26日作出(2003)聊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祥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孟祥申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6日作出(2003)鲁刑二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月23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8年4月28日、2010年5月19日、2011年10月17日、2013年1月31日、2014年4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各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至2020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于2016年4月5��提出鲁聊狱减建字(2016)16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并附罪犯悔改证明、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祥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炜代理审判员 刘云宝人民陪审员 魏方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玉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