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昕昕、刘理申请朱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昕昕,刘理,朱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财保19号申请人:刘昕昕,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城关镇.申请人:刘理,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城关镇.被申请人:朱海,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颖东区.申请人刘昕昕、刘理申请朱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朱海驾驶的皖AXXX**号小型面包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朱海驾驶的皖AXXX**号小型面包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