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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0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晓娜与古涛涛、李欣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娜,古涛涛,李欣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娜,女,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被执行人古涛涛,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李欣凡,女,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申请执行人李晓娜与被执行人古涛涛、李欣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101400元及笔迹鉴定费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李晓娜因被执行人古涛涛、李欣凡于2016年4月25日晚已经向李晓娜履行101400元及笔迹鉴定费1200元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侯 涛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黑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