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1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罗宁与赵生槐、徐永香、张凡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宁,赵生槐,张凡玖,徐永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443号原告罗宁,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生槐,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凡玖,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永香,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罗宁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于4月11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4300元。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罗宁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立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