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7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海荣申请杨建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解除边控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荣,杨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23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荣,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杨建荣,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王海荣与被执行人杨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72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杨建荣在中国银行的账户。现因需扣划被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建荣在中国银行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 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