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庆勇与刘成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勇,刘成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263号申请人:刘庆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成秋,男,住齐河县。申请人刘庆勇与被执行人刘成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2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成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成秋的银行存款2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