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杰、童子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童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572号申请执行人:陈杰,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宁海县。被执行人:童子明,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陈杰与被执行人童子明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岔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童子明下落不明,其与徐静静共有的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北湖巷1弄7号的房地产已评估拟拍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童子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5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审 判 员 朱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开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