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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金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1073号罪犯李金顺,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小学三年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了(2013)克东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金顺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了(2014)齐刑抗字第2号刑事判决,撤销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2013)克东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金顺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11月6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顺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