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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4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马洪卫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624刑初8号公诉机关大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1972年5月2日,云南省昭阳区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关县看守所。辩护人钟俊、魏国江,云南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关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咏忠、代理检察员王本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钟俊、魏国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云A973**号东风牌红色重型仓栅式货车帮助他人从曲靖装运净重17212公斤的烤烟烟叶,准备运往四川省。同日20时50分许,行至大关县悦乐镇塘房村四方石路段一加水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涉案烤烟99%属于有等级的烟叶,1%属于无使用价值的烟叶。经大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烤烟价值人民币82.8X万元。针对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过磅单,通话详单,昭烟专[2014]1号文件,云烟专[2013]347号文件,烟叶质量检验规程,授权书,机动车信息表,辨认笔录及照片,质量检测报告,质检证,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马某某供述等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证运输属于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考烟烟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认为自己之前并不知情,货物运输途中才得知是烟叶,但已不能决定运输与否。辩护人钟俊、魏国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运输烟叶的行为无异议,但提出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过磅单、烟叶检测报告及价格鉴定意见书等存在瑕疵,应作出有利被告人的判决,涉案车辆应予返还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云A973**号东风牌红色重型仓栅式货车为他人以5600元运费从曲靖装运净重17212公斤的烤烟烟叶,准备运往四川省。同日20时50分许,行至大关县悦乐镇塘房村四方石路段一加水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涉案烤烟99%属于有等级的烟叶,1%属于无使用价值的烟叶。经大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烤烟价值人民币82.8X万元。案发后,涉案烟叶已移交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处理。另查明,涉案车辆系被告人马某某向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购买并挂靠该公司经营由公司保留所有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马某某运输烤烟被抓获归案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周某某、张某、孙某某、江某某证实,2015年9月24日,查获马某某驾驶云A973**货车运输的烟叶后,经清点涉案烟叶为428件,并存放于大关县复烤厂X号仓库,同年10月18日,将涉案烟叶运输至昭通市烟叶仓储部进行称量。证人铁某某证实,对云A973**货车涉案烟叶卸下堆放时,其记录烟叶计件支付工人劳务费,经清点为428件,下车费每件为1.X元。证人皱某某、邓某某证实,受市烟草专卖局安排到大关县复烤厂仓库,对该涉案烟叶进行质量检验,其出具的《烟叶质量检测报告》中质检员只在质量检验原始记录上签字,报昭通市涉案烟叶质量检测点审核后出具《质量检测报告》。证人保某某证实,今天下午我从马某某家坐他的货车去四川耍,他在麻柳湾收费站上面加水时被警察查获,才发现马某某拉的是烤烟。证人李某某证实,我的电话是15087****XX,从未注册和使用过1518703****的号码。证人马某寻、李某朝均证实,我们所居住的鲁甸县桃园乡大水塘村没有叫“小马本”的人。3、扣押及移交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将查获的烤烟扣押并移送大关县烟草专卖局,涉案云A973**号东风牌红色重型仓栅货车、钥匙两把及行驶证副本一份随案移送。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其运输烤烟的云A973**号东风牌红色重型仓栅货车情况及所运烤烟经过。5、涉烟物品变价及质量检测委托书证实,侦查机关对涉案烟叶分别委托大关县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变价处理及质量检测。6、保存、仓储、交售、变价等情况说明证实,受大关县公安局委托依法对涉案烟叶进行保存、质量检测、交售、过磅、变价的经过。7、过磅单、烟草质量检测报告、价格鉴定聘请书及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涉案烤烟净重17212千克,经鉴定有等级的烟叶为99%,价值人民币82.8X万元。8、协议书及原始记录证实,委托单位与涉案烟叶质量监督检验点签订了质量检验协议,质检员对涉案烟叶进行检测情况。9、质检证证实,涉案烟叶检测员具备检验资格。10、昭烟专[2014]1号文、云烟专[2013]347号文、涉案烟叶质量检验规程证实,昭通市专卖局按照文件精神设立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涉案烟叶质量检测点,按照烟草质量检测规程的规定,开展涉案烟叶检测工作,经审核出具检测报告。11、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称其运输的烤烟系徐淑珍使用电话号码为13X49****XX联系运输,经查,该号码客户信息系鲁甸县桃园乡大水塘村,身份证号3428211962050811XX,经查询不存在该身份号码和此人。12、通话详单证实,2015年9月24日凌晨至晚上20时10分,号码为1364967****及署名为李才菊的电话号码15187****XX多次与马某某号码为1575241****频繁联系。13、机动车信息表及行驶证证实,云A973**号东风牌红色重型仓栅货车登记所有人系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14、营业执照及公司变更登记书证实,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马铁军。1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云A973**号货车系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购买。16、公司情况说明证实,云A973**号东风牌货车系融资贷款人马某某经营,至今尚欠公司部分按揭贷款和保险款。17、还款协议及费用审核表证实,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要求挂靠客户马某某偿还按揭贷款本金及保证金情况。18、保险收费发票及保单证实,云A973**号东风牌货车购买保险情况。19、民事裁定书证实,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与云南保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云A973**号东风牌货车被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情况。20、户籍证明,证实马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21、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且形成证据锁链。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为他人运输专营专卖烟草,金额达25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某某在非法经营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予减轻处罚。辩护人钟俊、魏国江律师提出公诉机关出示的部分证据存在违法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对涉案车辆予以返还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涉案烟叶17212千克,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涉案工具云A973**东风牌仓栅式货车一辆、钥匙二把及营运证副本一页,返还车主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世友审 判 员  李 能人民陪审员  李 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艾 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