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72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唐山市唐港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唐港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72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唐港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姚王庄镇姚王庄村。法定代表人:林心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艳,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外环西路1号苏东大厦701室。法定代表人:陆云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7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应存款;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