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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执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小林、XX成、刘红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小林,XX成,刘红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保114号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阳安路。法定代表人张仲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强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文智,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谢小林。被申请人XX成。被申请人刘红莲。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小林、XX成、刘红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小林、XX成、刘红莲银行存款2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费183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江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