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申请执行熊晓英、陈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熊晓英,陈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富州北路君留苑小区。机构代码:16104311-6。被执行人熊晓英,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陈建荣,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申请熊晓英、陈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陈建荣、熊晓英的财产已被樟树市人民法院查封,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对樟树市人民法院拍卖的陈建荣、熊晓英名下的房产(店面)享有抵押物权,可在拍卖变卖中得以优先受偿,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樟树市人民法院请求参与分配,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本案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81执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建荣、熊晓英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金 毅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