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吉文军、邱俊生与魏克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文军,邱俊生,魏克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民初2172号原告吉文军。原告邱俊生。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俊。被告魏克中(忠。原告吉文军、邱俊生与被告魏克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贾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文军、邱俊生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文军、邱俊生诉称,2013年下半年,被告多次到两原告经营的位于黄沙港镇的冷库购买饲料鱼,同时签具售货单。至2014年1月27日双方结账时,被告因未付现款向两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被告欠付两原告鱼款8万元,未约定付款期限。同时,两原告将相应售货单退还被告。2015年春节时,被告向两原告付款1万元,余款7万元经两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魏克中立即支付两原告货款7万元,并承担从2016年3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魏克中承担。被告魏克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被告向两原告立欠据,载明“今欠到吉文军、邱俊生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备注鱼款”。庭审中,两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1万元,尚欠7万元未支付。两原告索款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应诉,经本院电话核实,被告认可拖欠两原告货款的事实。以上事实,有欠款欠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向两原告购买鱼货,就未付货款合计8万元向两原告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被告应在两原告催款的合理期限内支付。庭审中,两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1万元,尚欠7万元未支付,现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7万元,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两原告的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两原告立据后,拖延两年以上未付清欠款,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且在合理范围内,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克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文军、邱俊生支付货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魏克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法院(该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郭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伟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