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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佟桂月被告董君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1861号原告:佟某某。被告:董某某。原告佟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佟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戚 鑫人民陪审员  路振昶人民陪审员  丁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