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佟桂月被告董君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1861号原告:佟某某。被告:董某某。原告佟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佟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戚 鑫人民陪审员 路振昶人民陪审员 丁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