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龙海市黄龙贸易公司与高炎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龙海市黄龙贸易公司,高炎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1730号原告福建省龙海市黄龙贸易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西湖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15663707-5。法定代表人李以诺,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文军、林勇柱,福建鹭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炎平,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龙海市黄龙贸易公司与被告高炎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龙海市黄龙贸易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龙海市黄龙贸易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福建省龙海市黄龙贸易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逸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