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864号张友元与佛山市三水广汇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远,佛山市三水广汇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864号申请执行人杨开远,男,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公民身份号码×××0437。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广汇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冯碧朗。杨开远与佛山市三水广汇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9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佛山市三水广汇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杨开远的申请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广汇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评估,现将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经书面征求申请执行人杨开远的意见,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在另案处置被执行人广汇公司相关财产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开远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8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