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民终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文春、陈德华与张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盛,王文春,陈德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终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盛,男,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春,男,汉族,1947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华,男,汉族,1951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上诉人张盛因与被上诉人王文春、陈德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盛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盛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张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广金审 判 员 周永龙代理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浩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