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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西峡县汇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26号被执行人:王磊,男。西峡县汇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7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西峡县汇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王磊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西峡县汇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磊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峡县汇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71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亚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