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郑毛仂诉被告邱志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毛仂,邱志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244号原告:郑毛仂,男,汉族,1961年2月2日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邱志文,男,汉族,1978年11月14日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郑毛仂诉被告邱志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胡学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被告邱志文下落不明,需要向其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公告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2016年4月18日前交纳相关公告费用,但原告逾期未交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郑毛仂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郑毛仂承担。审判员 胡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海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