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陈跃忠与武安市武安镇白鹤观街街道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跃忠,武安市武安镇白鹤观街街道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13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跃忠,男,194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武安镇人,现住武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武安镇白鹤观街街道委员会。负责人张卫东,系该街道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游利清,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跃忠因与被上诉人武安市武安镇白鹤观街街道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排除妨害是指因为物受到他人的妨碍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碍为目的的纠纷。排除妨害的前提是陈跃忠应对具体的物享有权利。本案陈跃忠宅基地坐落在什么位置,通过什么方式取得等事实,你院均未查清。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伟烈审 判 员 杨海山代理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