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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3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黄伟与姚雪峰、黄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姚雪峰,黄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民初514号原告:黄伟,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沙湾县。被告:姚雪峰,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石河子市。被告:黄昌林,男,成年人,汉族,个体,现住沙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诉被告姚雪峰、黄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伟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贾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