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23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黄伟与姚雪峰、黄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姚雪峰,黄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民初514号原告:黄伟,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沙湾县。被告:姚雪峰,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石河子市。被告:黄昌林,男,成年人,汉族,个体,现住沙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诉被告姚雪峰、黄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伟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贾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