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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长虹、朱松与刘友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虹,朱松,刘友芬,李永传,李多瑞,李多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2736号原告黄长虹,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胜利新村**号***室。原告朱松,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胜利新村**号***室。被告刘友芬,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弄**号***室。被告李永传,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弄**号***室。被告李多瑞,女,200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弄**号***室。被告李多娜,女,200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弄**号***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长虹、朱松诉被告刘友芬、李永传、李多瑞、李多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长虹、朱松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1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卫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