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长虹、朱松与刘友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虹,朱松,刘友芬,李永传,李多瑞,李多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2736号原告黄长虹,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胜利新村**号***室。原告朱松,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胜利新村**号***室。被告刘友芬,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弄**号***室。被告李永传,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弄**号***室。被告李多瑞,女,200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弄**号***室。被告李多娜,女,200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弄**号***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长虹、朱松诉被告刘友芬、李永传、李多瑞、李多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长虹、朱松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1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卫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