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5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进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5刑初5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进通,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22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公诉机关以樟检公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进通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张进通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闽A×××××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张某,由永泰县清凉镇北斗村往城关方向行驶,途经202省道398km+800m路段时,与柯某1驾驶的闽A×××××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柯某2)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张进通与张某、柯某1、柯某2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进通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3.04mg/100ml血。经永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进通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进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进通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为此,建议对被告人张进通判处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进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进通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进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鄢行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力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