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宝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宝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1862号原告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街东易居庭院内底商31号。法定代表人董克站,职务总经理。被告韩宝林,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宝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被告韩宝林户籍所在地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宝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另行通知)代理审判员 姬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立巍 来自